家住南京溧水的涛涛今年8岁,5年前涛涛的爸爸在一次车祸中去世了。涛涛和爷爷奶奶及妈妈获得了30万元的赔偿。考虑到公公家四代单传,涛涛的妈妈再嫁时答应涛涛给公婆抚养。爷爷奶奶自然十分高兴,将老两口获得的9万元赔偿全部存进了孙子的户头,加上涛涛自己的,一共17万,爷爷奶奶的意思是这笔钱作为孙子教育的专项基金。但今年开始,涛涛的妈妈突然提出要回儿子的抚养权。老两口意识到争夺抚养权无望,就要求收回给孙子的9万元。近日,溧水法院判决,爷爷给孙子的钱没作任何约定,是无条件赠与,不应收回。
涛涛的妈妈在诉状中称,2003年,前夫遇车祸身亡,获赔30万元,涛涛得17万元。当时考虑公公家四代单传且身体尚好,她勉强同意将儿子交由公婆抚养。但今年2月以来,公公发病不能自理,婆婆又无力顾及涛涛,就将涛涛擅自送往湖南亲戚家抚养,她赶到湖南将儿子接回。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涛涛的抚养关系,并将涛涛所有的17万元移交给她保管。
涛涛的爷爷奶奶辩称,当时原告(涛涛妈妈)是自愿将涛涛交给他们抚养的,协议是有效的;送走涛涛也是无奈。且其名下的17万元有他们赠与的份额,如变更抚养关系,应返还给他们9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所订立家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涛涛抚养方面的约定应视为监护权的委托,现原告主张权利且具备抚养能力,对此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对涛涛的专项费用的设定,其中属于原、被告应得部分,应视为对涛涛的赠与,对该款双方并未特别约定,故仍应作为个人财产随监护责任一并转由原告保存并妥善管理。最后法院判决,涛涛的监护权归原告所有,两被告将涛涛名下的17万元专项抚育费用转交原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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