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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拘留14天
作者:狄 进 郭玉祥    来源:江苏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05日   

    本报讯 日前,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石某,被海安县法院司法拘留14日。


    2006年12月5日,石某向某典当公司抵押借款30万元,后又多次办理续当手续。续当期限届满后,石某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典当公司向海安法院起诉获支持。因石某又未履行义务,典当公司于2008年4月1日申请执行,海安法院于当日向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限石某于4月5日前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石某于4月3日收悉,但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据此,海安县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等规定,对石某决定实施司法拘留14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加的这条法律规定,确立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该条适用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应当申报下列财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其他财产。而且申报财产不限于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是要申报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被执行人石某的行为,显然已触犯了该条规定,构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因此受到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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