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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寄车去洗澡 丢车谁之过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03日   

    在城市的大街上“停车洗浴”“停车吃饭”招牌随处可见,然而给自己的爱车找个安全的“托儿所”却是要用心的,否则一旦失窃,“借用场地”与“委托管理”二者的概念和后果就完全不同了。

    2004年3月9日晚上10点左右,家住邳州的张艳西在徐州办完事准备开车回家,当其驾车行驶到徐州火车站附近时,看见一家大型洗浴中心的霓虹灯招牌。劳累了一天的张艳西想赶着夜路回家太辛苦,还危险,不如到洗浴中心泡泡澡,再美美地睡上一觉,明早儿赶路更安全。洗浴中心紧临街面,门前的草坪上竖了一块牌子“洗澡车辆,进院停放”。张艳西就将他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开进了洗浴中心旁边的一空地。当晚,张艳西在洗浴中心洗浴休息消费了124元钱。第二天早晨6点钟,精神十足的张艳西从洗浴中心出来,发现自己的轿车不见了。张艳西到附近街面四处查找均不见踪影,当即报警。张艳西认为自己到洗浴中心消费,车子是停在洗浴中心的停车场丢失的,洗浴中心有责任,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洗浴中心拒绝赔偿。虽经多次协商也无结果,2004年6月张艳西将洗浴中心及其挂靠的某汽车配件供应站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或赔偿相应损失8万元。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了上述事实。法庭上张艳西提供了消费发票、车辆的所有权证明、停车场牌子的照片,以及公安机关的报案登记,以证明自己洗澡消费时车辆被盗的事实。而洗浴中心和供应站认为,洗浴中心没有停车场,“洗浴停车,进院停放”只表明洗浴中心这旁边的院落是可以借用、停车的空地,自己与原告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丢车与自己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艳西所举证据能证明自己曾在洗浴中心消费,洗浴中心为消费者提供了停车场所;但张艳西不能证明自己的车是因洗浴中心违反义务而丢失,公安机关的证明是根据张艳西单方报案形成的材料,张艳西亦未能履行完成“寄存物品”的证明责任。纵使能够证实张艳西将车辆停在了洗浴中心旁的停车场,该停车场是开放式的、免费使用的公共场所,张艳西与洗浴中心也只存在“借用”关系,而不存在委托保管关系。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张艳西主张由被告洗浴中心和汽车配件供应站承担保管合同责任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和依据。据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驳回了张艳西要求洗浴中心、汽车配件供应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张艳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该车辆停放场所为开放式的院落,无人值守,免费停车,且不为洗浴中心独占使用和管理,不在洗浴中心可以掌控的合理注意限度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认定洗浴中心对该车辆有保管或安全保障义务。张艳西要求赔偿丢失车辆的请求不能成立。张艳西停车时未见有人巡视,既未询问洗浴中心有无专职人员看管车辆,也未中途察看车辆安全情况,自身有较大过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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