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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摩天装草货车致跨路施工者丧命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事故回放:2006年10月24日早上,家住宿豫区侍岭镇苗庄村的柳某怎么也没想到,大女儿已八岁和今年六月份刚得的女儿,美满的四口之家,今天是却是她们和在某电信公司上班的丈夫、父亲付某的永别。
 
    当天上午接到任务的付某和另外三名工作人员任某、刘某、张某到双庄乡一条线上施工。因为经常作业,且当时路面上人流、车流大,未在路面上设置施工标志。同来的其他三人在路面上,身经百战的付某像往常一样负责跨路电缆作业。而悲剧就在几分钟后发生了。
 
    付某上线不到十分钟,一辆从安徽泗县出发,满载着一车稻草往新沂的皖L31***号货车正好路经双庄街。跟付某一起施工的蔡某发现了,急忙向货车招手示意电缆上有人,但驾驶员没发现,车子继续向前行驶。因车上所载草料过高(后经测量草料的垂直高度为5.1米),在行驶至付某所挂电缆下时,将正在施工的付某刮下。据证人说看见付某的身子在空中打了个弧线后,径直落至地面,头部大量出血,现场形成一条“0.15×6.7”米要长条形血迹,当场死亡。
 
    而这时货车司机仇某和副驾驶上的刘某继续往前行驶。和货车相对行驶的证人蔡某见此急忙掉转车头追货车,追到货车后,将车上两人控制起来。
 
    事后,法医鉴定付某因交通事故严重颅脑出血死亡。面对事故,20岁的仇某追悔莫及。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仇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高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细,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施工单位某电信工程公司在施工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仇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该工程公司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付某无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警方提示: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走入我们的生活,很多年轻人选择为司机这个职业,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
 
    1、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您,为我,为他(她)。
 
    2、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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