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与自行车相撞后,驾车者弃车离去。保险公司便一口咬定驾车者逃逸,拒绝赔付,汽车所属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
2007年8月,张顺驾驶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的汽车与骑自行车的万红相撞,致万红死亡。事故发生后,张顺即向110报警,但因害怕便弃车离开。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万红承担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万红亲属对张顺、汽车运输公司提起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调解,双方约定,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后,由张顺和运输公司对事故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万红遗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万余元。张顺和运输公司赔付了全部款项后,由运输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认定张顺有逃逸的行为,且张顺在事故发生后也立即向110报警,并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故对保险公司认定驾驶人有逃逸行为而拒赔的抗辩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共计19万余元。(文中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