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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年龄不足驾车上路 斜穿道路被碾身亡
作者:sqjg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20日   

    事故概况:

    这起事故发生在2008年6月18日17时12分,家住宿城区耿车镇的中学生邱某在集镇上玩了一下午后,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去。当他到了家附近的路口时,就打算从路面横穿过去,当他们刚接近道路中间线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已经从西向东临近驶来,14岁的邱某应变能力还不足以应对突发事件,大货车体积庞大,制动不良,躲闪不及,邱某连人带车瞬间被压在巨大的车轮之下,少年血溅满地,由于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评析:

    王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邱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通过。王某和邱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王某和邱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警方提示:


    第一,由于平常他们在学校受约束,一旦脱离学校和老师的监管便成为“脱缰的野马”,由于对交通安全法规和常识知之较少,又缺乏应有的自身安全保护意识,有的常常是出了校门就发生交通事故。一旦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伤害到几个家庭的几代人,许多父辈和祖辈人都在失去儿孙的打击中倍受痛苦,有的甚至失去生命。可见,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会给家庭、学校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一些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和法制教育不够,很多家长只顾自己忙于农活或家务,不重视孩子的交通安全问题,监护不力,结果导致孩子轻易逃脱视线而步入国、省道等交通要道上去而酿发交通意外;还有的家长自己平时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孩子面前做出一些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跨越安全护栏等违法行为,误导孩子也违反交通法规,不知不觉中就埋下了事故隐患。
 

    第二,农村驾驶人安全素质低下,儿童参与交通容易受到伤害。近年来农村机动车增势迅猛,多数村庄已实现了“村村通”公路,村庄附近的公路上一天到晚车辆来往频繁,特别是一些农用车驾驶人素质差,不礼让行人,而相当一部分驾驶人属于初学者,缺少行车经验,儿童进入公路环境中很容易造成伤害。而由于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生理特点,喜欢到村边公路上玩耍,他们追逐嬉戏,行为变化无常,但身体和智力发育尚不健全,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往往会出现冒险行为,如追赶汽车或在车辆驶近时突然横穿公路,容易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强化农村交通安全宣传,让广大家长真正认识到儿童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从思想深处切实重视对孩子的管与教的双重责任,能够经常对孩子讲交通安全法规与常识,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同时还要用实际行动教育孩子怎样遵守交通法规,怎样安全行路,切莫因一时疏忽造成孩子交通肇事。
第四、完善农村近村路段的道路安全设施特别是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增加警力部署,提示和教育驾驶人在学校、村庄附近的公路上要减速慢行,发现公路上有未成年人行走要特别注意行车安全,该减速的一定要减速,该鸣号的一定要鸣号,该停车的一定停住车,对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并批评警告,避免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公安交警还应在人员比较集中的村庄路段特别是事故易发路段给未成年人开通生命“绿色通道”,确保他们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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