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成功将一起单人犯罪,且没有被告人供述的盗窃案件,运用间接证据,依法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指纹对比 发现线索
2004年11月15日9时,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接南京仙林大学城某大学报案,称该校学生宿舍被盗,4名同宿舍被害人被盗一台方正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科健手机、一部CD播放机、一只黑色挎包、现金若干。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到一枚指纹,经过识别,发现该指纹与一名叫李明的人的指纹相符。李明有盗窃犯罪重大嫌疑!
李明,男,1979年出生,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8月8日刑满释放。
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追捕,2005年2月5日在安徽省濉溪县将犯罪嫌疑人李明抓获,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负隅顽抗 趁机脱逃
栖霞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李明进行了讯问,可李明辩称自己从未到过犯罪现场。公安机关一边加大对李明的审讯力度,一边收集其他证据,但李明认为这次被刑拘,并无证据被警方掌握,继续负隅顽抗,审讯陷入僵局。
刑事拘留的期限很快就到了,公安机关遂解除了强制措施,狡猾的李明趁机一走了之。
再获证据 上网追逃
栖霞区公安分局经过艰苦的侦查工作,找到多名证人可以证实在案发后一两天内曾经在李明身上看到过与失窃物品特征相符的物品,并在李明父母家里搜查到了赃物——黑色挎包。再加上对盗窃现场提取指纹的鉴定报告证明盗窃现场留下的指纹系李明所留,公安机关遂向栖霞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李明,该院据此批准逮捕。栖霞区公安分局多次到李明亲属处查找李明的下落,但狡猾的李明一直不与家中联系,公安机关随后上网追逃,一张大网向李明张开……
经过近3年的追查,2008年1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浙江省丽水市某饭店将犯罪嫌疑人李明抓获。1月22日李明被押解回南京。栖霞区公安分局立即对李明进行审讯,公安机关向李明出示了指纹鉴定报告,问其如何解释?李明一下被问住了。
心存侥幸 编造谎言
当公安机关再次提审李明时,李明编造了一个美丽的故事:“2004年11月14日晚上11点多,我陪我以前牢友王刚的弟弟王强到南京仙林大学城某大学会网友,我们从宿舍大门进入该大学一幢宿舍楼,到了学生寝室后,我发现没有开灯,我觉得不对头,意识到王强可能要做坏事,我就劝他离开。但当时因为我没有上过大学,对大学生活很向往,就坐在寝室桌子前,摸了桌子上的东西,留下了指纹。但我什么东西也没拿。然后我劝王强一起离开了宿舍,到了楼下,王强心有不甘,不顾我的劝说,又返回了宿舍,我就一个人在学校大门口等王强。过了约半小时,我接到王强电话,要我马上到火车站与他会合,陪他到安徽省淮北市看望他哥哥王刚。在火车上,王强告诉我刚才他在学生宿舍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一部CD机。15日10点左右,王强要我陪他一起将笔记本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了。随后,他又将装电脑的黑包、手机、CD机都送给我了。我一时糊涂,就收下了。手机后来被我以80元的价格卖掉了,CD机不知道搞到哪里去了,黑色挎包放在我父母家了。
辩解看似无懈可击,可也存在不少疑点——为什么原来一直坚持没有到过盗窃现场,大学宿舍门口有宿舍管理员看管大门,两人如何能从大门自由出入?等等。
虽然有疑点,但要证明李明说了谎话,却也没有充分的证据。
剥茧抽丝 提起公诉
转眼两个月的捕后侦查期限届满了,2008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栖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李明的辩解虽然有疑点,但也存在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合理排除其辩解。查找本案中的王强成了关键点。找到王强就破解了李明的辩解是否事实。2008年4月18日,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又经过了一个月的侦查,确定王强确有其人,但此人由于一起治安事件,与家中一直没有联系,无法查找。但从其哥哥王刚处了解到,李明与王强在2004年并不相识,两人一直到2007年6月才经过王刚的介绍相识。同时王刚也讲到,案发时王强在山东省龙口市一家皮革厂上班。 检察院遂建议公安机关迅速赶往山东省龙口市调查,到该公司查找当年的考勤记录、工资单等等。从侦查的结果看,王强在2004年11月14日19时至15日凌晨7时正在公司上夜班,显然,王强没有在案发现场的时间。
检察院据此组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该起盗窃犯罪系李明所为,并以失主的陈述为基础,认定其盗窃数额共7920元。2008年6月30日,检察院认为此案虽然被告人拒不供认,但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盗窃真相,遂向栖霞区法院提起公诉。
真相大白 判刑二年
开庭了,在庭审调查阶段,被告人李明仍然拒不认罪,继续编造谎言。出庭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了证明王强在案发时不可能在现场的证据,随后,公诉人又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其他证据,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经过法庭质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迫使李明当庭认罪。 2008年8月18日,栖霞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9000元。罪犯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