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以案说法
无号牌车化身马路杀手占用道路惨遭杀身之祸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案例回放2006年9月29日10时许,谢某(35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屠洋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宿城区洋河镇富强村红旗组路段处,将躺在路上看护粮食的陈某当场轧死,事发后,谢某驾车逃离现场。
 
    案例点评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疏于对前方路面的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陈某未经允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妨碍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不当。此外谢某的行为对事做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陈某的行为对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谢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警方提示
 
    1、请勿在道路上从事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我市道路建设步伐较快,路边居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经常在路面从事非交通活动,影响交通安全,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广大摩托车驾驶员驾车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勿超速行车,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宿迁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协办单位:宿迁交巡警支队
宿迁交管网版权所有
维护:宿迁市东易软件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邮箱:sqly@tom.com 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
苏ICP备:05039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