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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法院群发短信曝光“老赖”妥不妥
作者:丁玲    来源:江南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15日   

    为破解执行难,重庆永川区法院日前通过向市民群发短信曝光“老赖”,并征集“老赖”的财产、藏身线索,截至目前已群发3万条此类短信。


  重庆永川区法院副院长刘忠文介绍说,对“老赖”们传统的曝光方式是通过报刊登载,但效果不够理想。如今手机已普及,法院通过向辖区内的手机用户群发短信的方式,大面积曝光“老赖”,让“老赖”身边的人提供“老赖”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最终解决执行问题。

  据悉,此次通过短信方式曝光的“老赖”涉及3个单位和7名个人, 7名个人除了姓名外,还有出生日期。

  据该院办公室统计,他们委托移动公司每天发送3000条至4000条短信。从5月1日以来,8天时间总共发送了3万余条短信。刘忠文称,因发送时间不长,目前有一定效果但不明显。有个公司被曝光后主动给他们打来电话,称一直在商量怎么筹款主动履行债务。

  市民:这样算不算短信骚扰

  就重庆法院的这一做法,记者采访了一些南京市民。

  市民许小姐说:中国人都好个面子,重庆法院这么做,正是冲着这点心理,绝对可以让老赖们无所遁形。你看,不是有人现身了吗,说明还是有效果的。

  市民王先生表示,做生意的人都讲究个信誉,要是都这样群发短信,而且是大范围地发,那对这些做生意的“老赖”们来说,损失跟影响可是不小的。当然了,要消除影响,你就还钱,摘掉“老赖”的帽子。

  而市民黄小姐则表示,8天3万多条短信,而且还是针对一个号段地发,这也太频繁了。我能理解法院这样的做法是迫不得已的,但他们有没有考虑到其他不牵涉在内的市民的利益?还有,这样算不算骚扰短信?

  法院:新民诉法为我们撑腰

  南京市中院执行局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今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关于公开曝光“老赖”的做法,他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非常谨慎,因为公开曝光“老赖”的个人信息牵涉到个人的隐私权问题,而此前的民诉法中没有明确赋予法院这一权力。过去,法院对公开曝光“老赖”的信息非常谨慎,首先要向上级法院申请进行试点,在得到批准后,还要经过从承办人到执行长最后到局长共7道手续的层层把关,确保被执行人信息不出现任何一点差错。由于没有出现差错,目前尚没有被执行人上门投诉。而新修改的民诉法,则明确赋予了公权力机关可以在媒体、互连网、银行征信系统公开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权力,这无疑是对法院追逃工作的一个有力支持,为法院撑了腰。

  据介绍,执行难主要存在被执行人难找和财产难执行两大问题。而为了解决执行难,南京市法院早在2006年3月底,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不仅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老赖”的信息,还联合公安、检察、税务、房产、银行等8部门,采取由银行查寻被执行人存款、公安部门限制其出境等方式,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一一揪出来。从目前来看,这一做法效果比较明显。两年多来,法院已启动此类案件5910件,执行标的额8.1亿元。今年4月1日至31日,全市法院还开展了集中执行宣传月活动,由于宣传到位,共执结了1864件此类案件,涉案1.75亿,已到位1.5亿,其中786件案件的当事人主动到法院来执行。

  律师:法院做法没有不妥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的张玉保律师表示,重庆法院群发信息公开曝光“老赖”这一事件,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判决书能否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我国的宪法和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同时也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以及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这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要注意保护相关的个人隐私。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书。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无论采用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审理,判决结果均应当公开。

  短信公开判决结果是公开判决书的方式之一,所以我个人认为法院此举没有不妥之处。但是如果法院以短信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公布的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基本事实部分的话,则不但是完全背离立法初衷,也侵害了个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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