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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出借身份证被判连带责任
作者:金军 张庆东     来源:中国警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21日   

    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帮助朋友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肇事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名义车主刘某与其他被告负连带责任,共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05638元。


  2007年9月12日18时许,肇事司机杨某驾驶车主为沂南县刘某的大型货车沿省道227线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车时与骑自行车的村民马某相撞,致其头部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马某的妻子、儿子、母亲在交警队与杨某协商未果后,遂将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刘某和肇事司机杨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2569.5元。

  该案在审理中,刘某辩称,该车是他辽宁的朋友金某在沂南县买的二手车,为了帮助金某在沂南过户方便,就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他们之间另有协议,如果出现任何事故,均由金某承担责任,与刘某无任何关系。所以刘某称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依法追加金某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依法到交警部门调取了金某在交警队的供述。金某在供述中承认大货车是他的,是他2006年在沂南买的二手车,为了在当地办理过户手续,就用朋友刘某的身份证挂了车牌,杨某则是他雇用的司机。

  沂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规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马某死亡,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当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给予经济赔偿。被告刘某明知在公安部门办理的车辆登记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亦明知作为车主的风险责任,仍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致使金某买卖车辆交易成功,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被告金某在公安部门对其询问时自认是实际车主,并从该车辆经营中受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金某作为车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偿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的80%%,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杨某、刘某、金某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5638元。

  警方提醒,身份证作为重要的证件,是个人身份的凭证,是法定的证件,身份证及相关各类证件的使用应当小心谨慎,尽量避免借出,以免引出麻烦,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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