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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保险合同附条件 好心老板空投保
作者:羽馨 白民二    来源:江苏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14日   

    物流公司负责人为驾驶员购买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当驾驶员出了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却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

    林勇是南京某物流公司老总,2007年7月9日,在得到公司驾驶员冯海的同意后,为其投保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联合保险江苏分公司)“中华驾无忧”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林勇共购买保单三份,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1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7月20日下午,冯海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林勇向联合保险江苏分公司请求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遭到拒绝。林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联合保险江苏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0万元。

    被告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超载所发生的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原告与被保险人冯海无亲属关系,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本案的保险合同未经冯海书面同意,且保单中受益人为原告,同样没有得到冯海同意。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京白下区法院查明,冯海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原告系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原告为冯海办理该保险时,并未得到冯海的书面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现该合同并未经被保险人冯海书面同意,故保险合同无效。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原告告知可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原告未同意。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5月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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