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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学龄前儿童幼儿园受伤害的责任承担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案情>原告张某系学龄前的4岁小朋友,入托于被告市某幼儿园。2006年3月3日上午9点左右,因该小朋友所在班的值班老师李某去为小朋友取点心,张某因背其他小朋友而发生了摔倒致自己受伤,花费了医疗费用6000元。因该费用幼儿园与家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小朋友的家长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包括医疗费及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13000元。
 
    <评析>在该案的处理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幼儿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去背其他小朋友的行为,并不是幼儿园组织的活动,而是小朋友之间的正常玩耍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幼儿园对张某的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无识别能力,被送入幼儿园后,其人身安全等均应由幼儿园方负全部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幼儿园对张某的受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这种观点者认为,虽然张某的行为是自己玩耍中不慎所致,但作为幼儿园来说,还是负有未尽看管义务的责任。但考虑到毕竟事情的发生是由于小朋友自身玩耍不慎所引起,属于意外事件,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幼儿园承担小孩家长支付的医疗费用的一半以下为宜,不能按一般人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
 
    笔者个人觉得本案按第三种意见处理较为妥当。
 
    小朋友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确实应当尽更多的注意及看管义务,这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从看管义务出发,过分强调幼儿园的赔偿责任,必将会导致幼儿园对小朋友的活动会尽量加以限制、减少,以防止麻烦的出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因本案张某小朋友在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不慎使自己身体受伤,应当由其家长与幼儿园合理分担有关医疗费用为宜。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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