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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亲兄弟俩为了遗产如何分配而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则是老人在临终前交给儿子的存折,是否算作赠予。在争论无果的情况下,弟弟一纸诉状将哥哥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因没有证据能证明该存折是赠予,所以认定该存折为老人的遗产。
老父存折引发风波
刘老先生是南京高淳县人,生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相处还很和睦,但在老人去世后没多久,这种和睦就“土崩瓦解”了。
2006年4月,刘老先生因病去世。老人去世时,小儿子刘二不在南京,没能来得及见到老人最后一面,只有大儿子刘大在老人身边。临终前不久,刘老先生将自己的存折卡和密码交给了陪在身边的刘大。老人去世后,为了用钱办理老人的后事,刘大先来到刘老先生生前的工作单位,从单位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2万元。之后,刘大来到银行,用刘老先生临终前给他的银行卡,取出1.9万元存款。刘大帮老人办完丧事之后,这些钱还有点剩余,加上老人生前购买的一处位于淳溪镇宝塔路的房屋,就成了一笔颇为丰厚的遗产。后来,兄弟两人在争夺遗产的过程中互不相让,争得面红耳赤。刘大认为,是他主持办理了老人的后事,因此,老人留下的房屋他应该有份,而且老人将存折和密码交给了他,就形成了赠予关系,不该将此列为遗产,因此存折里的存款应与弟弟刘二无关。弟弟刘二并不这么看,他觉得老人留下的房子,他和哥哥都有份,而存折也不应该是老人的赠予。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肯作出让步。最终,弟弟刘二将哥哥刘大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来判定财产应该如何继承。
亲兄弟互不相让
法院在经过调查后,考虑到双方是亲兄弟关系,便决定采取调解的办法,缓和双方的矛盾。但为了争夺遗产,兄弟二人早已将手足之情抛到了脑后,致使调解未果。法院就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双方就存折里的存款到底是不是赠予刘大这一点上,产生了很大争议。刘大认为,父亲生前将存折交给他,并且告知存折密码,就应该视为存款已赠予他,不应列入遗产的范围。但刘二认为,刘大没有提供能证明赠予的事实证据,刘大取得存折及密码应被视为管理遗产的行为,因此存款应作为遗产来分配。由于存折上取出的钱中有一部分已经用于老人的丧葬,刘大就提供了由兄弟二人的叔叔刘建民经手的费用清单1份,即刘老先生死后花去丧葬费的具体数额。但刘二坚持认为,这份清单不是原始费用的单据,而且清单上所写的费用与实际发生费用也不符,因此对该证据不认可。法院向刘建民核实,刘建民也证实了这份清单是经刘大整理后由刘建民签字的。刘建民只经手了其中的6000余元。
如是赠予需要证据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位于高淳县淳溪镇的那处房屋折价5.6万元归刘大所有,再由刘大补偿刘二2.8万元。刘老先生生前的存款1.9万元、抚恤金1.2万元,扣除丧葬费用7500元,尚余2.35万元,由刘大和刘二平均分配。综合两项判决,最终,刘大得到了房子,但需补给刘二近4万元。宣判后,刘大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他依然坚持认为1.9万元存款是父亲刘老先生生前赠予他的,不应列入遗产的范围。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虽然提出1.9万元存款是其父刘老先生生前赠予上诉人的,不应列入遗产的范围,但刘大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刘老先生去世时,他的小儿子刘二不在南京,刘老先生将存折交给刘大,并不能说明是将此存款赠予刘大。最后,南京市中级法院驳回刘大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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