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间糖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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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三十代,淮安市楚州区的淮城镇住着庄氏一家。庄氏世代以做糖为业,家有祖传糖坊三间。当时一家之主是庄老爷子,下有两个儿子,长子庄南征,次子庄成明,其中庄南征有一子一女,庄成明有一独女。
“树大分杈,人多分心。”1951年,庄老爷子不幸辞世,庄家失去了“定海神针”,为防止后代在继承遗产上发生纠纷,庄老太太主持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立分家书一份,不料该分家书被莫名遗失。
一晃到了1963年,其时庄老太太已去世,庄成明的唯一女儿庄海芹已成年。因庄成明长期外出,作为伯父的庄南征遂与侄女庄海芹按照1951年的分家原则重立分家协议。协议明确“前所分定产权毫不更改”,分家原则是宅基地和有关房屋各半所有,并未提及三间糖坊。
时间到了1991年,此时原始分家的继承人之一庄南征已去世,其妻胡月美也感到身体一天不如一天,遂请他人代书遗嘱一份,并办理了公证。该遗嘱的主要内容与1963年重立协议一致,也是庄南征与庄海芹各半执有宅基地和有关房屋,不过将庄南征执有部分又各半分给其女儿庄海霞与儿子名下3个孙子(此时其儿子也已不幸去世),而对于三间糖坊仍旧没有提及。谁知仅仅在进行遗嘱公证后的第4天,胡月美就发现公证遗嘱有误,遂委托女婿王关平书写、制作《补充说明51年原分家情况及附图》1份,其主要内容与1963年重立协议和公证遗嘱一致,但却首次提出“大门内南边原有的三间糖坊,重立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清归属,仍归庄成明所有”。1992年,胡月美也不幸辞世。
换地风波
2003年5月,庄南征的儿媳李巧珍因想要糖坊的地盖房子,主动找了四名见证人与庄海芹协商,要求用后院的地调换院子南边原糖坊的屋基地,双方签订了一份换地协议。在该协议中,李巧珍认可原糖坊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庄成明所有,并让两个儿子在换地协议上签了字。正当双方准备按照协议换地时,远在上海的庄南征的女儿庄海霞知悉了这一情况。因李巧珍用来换地的土地中有一半产权属庄海霞所有,庄海霞见劝阻无效,便诉至法院。
这原本是一件简单的官司,但是由于庄海霞的诉讼请求有误,官司几经反复,最后历经三次诉讼,法院方才认定李巧珍与庄海芹所签的换地协议侵犯了庄海霞的合法权益,并判决换地协议无效。
糖坊官司
眼见输了官司,换地无望,李巧珍径直建起了房子,并占用了糖坊约一半的地。漂亮高大的楼房虽然拔地而起,但却从此在亲人间埋下怨愤的种子。
庄成明、庄海芹父女认为:胡月美作为51年分家的见证人,而且她是李巧珍的婆婆,与李巧珍的关系近,与自己一方的关系远,其在所作的补充说明中认定三间糖坊归庄成明所有具有极高的证明力。李巧珍本人实际上也知道三间糖坊的归属,所以才主动提出以地换地并签订协议。2005年4月,庄成明、庄海芹父女俩一纸诉状将李巧珍及三个儿子推上被告席,要求四被告恢复被占的一间半糖坊的原状。
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申请再审五次曲折的审理过程,法院最终认为:庄成明、庄海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主要理由为:第一、1963年的分家书中明确“前所分定产权毫不更改”,同时分家书与经公证的胡月美遗嘱相印证,两者均没有明确庄老太太曾将三间糖坊分给庄成明。第二、《补充说明51年原分家情况及附图》仅为王关平代书,而无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因而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在2003年5月的换地协议中,李巧珍虽然自认原糖坊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庄成明所有,但此自认属诉讼外自认,经李巧珍否定后,庄成明、庄海芹的举证责任不能免除,且该协议已经被生效的判决确认为无效协议,因此该协议不能作为直接确认糖坊权属的证据采信。2007年3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庄成明、庄海芹的诉讼请求。
重修旧好
庄成明、庄海芹父女俩仍不服,又于2007年10月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查阅涉案的8份裁判文书和相关卷宗材料,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由于距1953第一次分家已经间隔54年,时过境迁,当年分家的主持人、继承人、见证人绝大多数已谢世,关于本案讼争三间糖坊的真正主人,已根本无法获知。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当事人各有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然而从民事诉讼举证的要求来看,申诉人庄成明、庄海芹一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而且判决的结果既符合法定继承各半占有的原则、比较公平,也有利于稳定既存的法律关系,遂作出不提请抗诉的决定。
但庄成明、庄海芹父女俩还是不服,并且与李巧珍一家的矛盾随时有升级引发流血冲突的危险。为了化解矛盾,检察官决定主动上门做和解工作。一个闷热的午后,4名检察官讲完本案证据原理和法律适用后,又从豁达洒脱、超然物外的庄氏祖先——庄子讲起,讲亲情、讲幸福、讲健康、讲“舍”“得”,当检察官娓娓讲起安徽桐城六尺巷典故中“万里来信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首诗时,两家人豁然开朗,当场表示一定互谅互让、抛弃前嫌、重修旧好。近日,这起涉及两家四代人半个多世纪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