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飞来横祸 民工受伤
这是一起突然发生的工伤事故。2005年8月16日,四川省夹江县长洲乡石门村在常州市武进区天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打工的农民工林兴仁正在砂轮机上作业,砂轮机内高速运转的砂轮突然破裂为两块,破损的砂轮块猛然飞出轮体,直接砸向埋头作业的林兴仁,林顿时满脸是血,不省人事,口嘴部被打得面目全非,伤口深及牙床骨骼,伤势非常严重。厂方组织人员将林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头部及口唇贯通伤,经医院抢救林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由于头面部伤势严重,一时难以痊愈,只得住院治疗。
亲友哭诉 先行赔付
救治林兴仁需要大笔医疗费用,医院要求病人家属立即预支一笔数目不小的医药费,林兴仁贫困的家庭根本无力支付,家人亲友不得不要求天和公司向医院预交医疗费用。
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林和他的亲友要求有关部门确认此次事故为工伤性质。2006年1月13日,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为工伤,林据此请求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厂方作出工伤补偿。经劳动仲裁,林与天和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天和公司承担林兴仁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73373元。双方还协商确定由天和公司补偿林兴仁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计88000元。天和公司认为,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砂轮质量问题,销售砂轮的商家和生产砂轮的厂家都应当负有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商家和生产厂家一并告上法庭。
责任归谁 各方推诿
天和公司向法院诉称,2005年7月7日,天和公司采购人员到常州市金桥市场向被告一常州市华阳物资公司购买了由被告二中江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落地砂轮机,同时购买了由被告三山南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砂轮。原告单位职工林兴仁在使用上述设备进行磨砂操作时,砂轮破裂飞出致林兴仁伤害。原告认为,中江电机生产的砂轮机头包装简陋,安全装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山南磨具生产的砂轮无任何外包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无说明和警示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华阳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三被告提供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是造成本公司该起工伤的主要原因。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共计20813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华阳公司辩称,作为销售者只是向使用者提供了有关设备,如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赔偿,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中江电机认为本公司生产的砂轮机头并无质量问题,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理由说明因为砂轮机座有质量问题而引发砂轮破损,因此,对本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受害人已经按照劳动法及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这一块并不是企业的实际损失,受害人获得的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应列入本案赔偿范围,只有工伤未作赔偿的部分才可由本案被告共同赔偿。山南磨具答辩称,原告说本厂生产的砂轮无包装、无产品名称、无使用说明书,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事实,本厂于2004年已获得砂轮生产许可资格,具有合法生产合格砂轮的能力和资质,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检验,外包装印有“陶瓷砂轮”等字样。各个包装件中都印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因此我厂生产的砂轮是合格产品。
配套有误 造成伤害
三被告都称没有过错,发生砂轮破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带着这个问题,法庭进行了庭审调查。2005年7月7日,天和公司到常州市华阳公司购买的砂轮机是由中江电机生产的,原本砂轮机是与砂轮一并销售的,当天恰好砂轮缺货,华阳公司当时并未提供整机。而是按照天和公司提供的一份采购清单,在配用中江电机生产的砂轮机后,又到另外一个专营砂轮的商位去配砂轮,当时所配的砂轮就是山南磨具生产的砂轮。山南磨具认为,这恰恰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配备的砂轮机与另外购置的砂轮不配套。本案造成人身伤害的真正原因并不是产品质量不好,而是因为原告在采购砂轮时,没有选择与砂轮机相匹配的砂轮片。同时砂轮的防护罩太软,不符合磨削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原告使用不当才是受害人致伤的最主要原因。
调解结案 警示后人
就在该案审理陷入困境时,本案主审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诉讼调解,经反复工作,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华阳公司一次性补偿常州市天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损失计人民币25000元;由中江电机一次性补偿常州市天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损失计人民币45000元;由山南磨具一次性补偿常州市天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损失计人民币35000元;常州市天和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余损失自负。
[法官点评]本案留给人们三点警示:首先,砂轮产品是涉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机械产品,由于砂轮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机械产品,砂轮以结合剂、磨料为主要原材料,经压制、烧结而制成,属于特殊的机械产品,因此,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其次,砂轮业务的经销者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技术资料,明确各类砂轮的质量要求,进货、出货严格验收、检验程序。销售者尤其要掌握砂轮机与砂轮的配套技术知识,防止误配和错配。再次,砂轮使用者尽可能购买砂轮机与砂轮为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防止因产品不配套而引发事故。对磨损后必须更换的砂轮,必须核查技术数据,以防引发事故。使用者还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要学会保存和收集可能发生纠纷时需要的证据。
摘自:江苏法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