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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是苏州某门业公司的财务主管兼人事经理,在征得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休了年假。谁知公司却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许先生的劳动合同。许先生认为公司此举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遂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月4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该公司赔偿许先生补偿金35200元。
许先生诉称,他2003年进入公司工作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财务主管。2004年9月起,兼任人事经理。2005年3月他又与公司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17日公司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向他发出通知,单方面调整他的工作岗位。他在休年假过程中,公司以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年假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等共计70000余元。
公司则认为,许先生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在其工作期间,单位指出其在工作上的缺点,但许先生没有改正。将许先生调任总经理助理,属劳动单位自主安排,且并未降低许先生的工资报酬。公司多次要求许先生办理职位交接手续,但许先生迟迟不交出钥匙及公章,却一走了之,其拒绝调动的行为已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公司的损失,许先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许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理由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就变动工作岗位而言,许先生主张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中“协商一致”约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公司所称许先生拒绝调动岗位的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公司的损失,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公司在许先生休年假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400元(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年);并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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