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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旅客途中受伤运输公司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旅客在途中被他人从车窗外抛掷的物品击伤,究竟由谁来赔偿?去年11月14日,广西玉林北流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答。该判决要求某运输公司赔偿旅客损失两万多元。
 
  去年6月25日中午,北流市姚某乘坐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客车,途中,该车与一辆云南籍客车会车时,云南籍客车上一乘客向车外抛物品,造成姚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姚某额部、颌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眼视网膜震荡伤。经司法鉴定,姚某所受伤害为10级伤残。
 
  北流交警大队对本案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云南籍客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某运输公司司机甘某、乘客姚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事后,姚某向某运输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运输公司以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姚某遂以承运人没有安全将其送到目的地为由,将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法院认为,姚某所受伤害不属于承运人即某运输公司免责法定事由,其经济损失应由某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姚某受伤虽经北流市交警大队认定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但姚某作为受害人既可以向过错侵权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按客运合同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据此,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姚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合计20896.1元,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摘自: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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