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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脱逃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作者:孙娉 钱晓龙    来源:江苏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31日   

    吕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其于2003年、1月8日又继续犯盗窃罪,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8000元。2003年8月,吕某采取用铺板撬窗条、翻围墙的手段,乘隙逃脱,2004年1月12日被抓获。
 

    吕某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先犯盗窃罪且于盗窃罪服刑期间又犯脱逃罪。对吕某的脱逃行为是否构成累犯存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吕某的脱逃行为不构成累犯,理由是:吕某的脱逃罪与前盗窃罪是有关联的,是在盗窃罪服刑期间实施的脱逃行为,应当将新罪的刑罚与前罪的余刑进行数罪并罚,如既适用累犯又进行数罪并罚,加重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同时,吕某的脱逃行为发生在盗窃罪的执行阶段,缺少“刑罚执行完毕”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累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累犯,理由是:吕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先后实施了盗窃犯罪和脱逃犯罪。相对于非法拘禁罪而言,盗窃罪和脱逃罪均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均应认定为累犯。如仅认定吕某的盗窃罪构成累犯,而不评价在盗窃之后的脱逃罪的累犯情节,违背了立法原意。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吕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于200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根据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在这之后的五年内再实施故意犯罪且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任何新罪,均应适用累犯的规定:

    第一,应正确理解“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前提要件。脱逃行为相对于盗窃而言刑罚未执行完毕,但相对于非法拘禁而言则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刑法对累犯的规定中并未强调新罪的次数,实践中,可能只有一个新罪,也可能有多个新罪,而数次独立犯罪,只要具备累犯的四个构成要件,对每一个罪都可以认定为累犯。吕某于2003年1月8日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累犯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其于盗窃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实施了脱逃行为。严格对照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吕某的脱逃行为具备累犯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吕某在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实施盗窃犯罪,说明其尚未改造好,尚存进一步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盗窃行为依法认定为累犯是正确的。同时,对新犯之罪适用累犯从重处罚并不妨碍进行数罪并罚。吕某盗窃罪刑罚未执行完毕,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这就需要对新实施的脱逃行为先行定罪量刑。“累犯”强调的是预防性,由于先前所设定的刑罚在量上的存在不足,未起到特殊预防和预期的警戒作用,应当给予新罪相对较重的刑罚,增加刑罚的力度。

    综上所述,对吕某的脱逃行为应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再与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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