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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儿子“啃老”成被告
作者:颜科达    来源:江苏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9月10日   

    儿子成年未婚有房却不愿意搬出来另立门户,父亲无奈之下将儿子推上被告席。但法院最终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后向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民行科提出申诉。在对该案依法作出息诉处理后,民行检察官于近日在老人家里开起了家庭会议。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老李从单位分得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老李当时有5个子女。1994年房改时,老李享受优惠购房政策,买下了该单位租赁的房子,产权证办在了其名下。
后来,老李的4个子女相继成家,都有了自己的居室。家里仅留下最小的儿子。小儿子从单位下岗后一直未有固定工作,因尚未成家和老李夫妇仍共同居住。

    1991年老李与前妻感情不和离婚,前妻另购房单独居住。小儿子仍随父亲居住。老李后来再婚,小儿子与继母的关系不睦,常发生一些口角。

    去年,老李得知其前妻所住房屋已过户给小儿子;为了不影响老夫妻俩的正常生活,老李向小儿子提出让其搬出自己的居室,但小儿子不肯。小儿子的理由是其亲生母亲过户给他的居室简陋,仅5个平方米,条件不好;其母亲现仍在居住,很不方便。老李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小儿子迁让,但法院最终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老李对法院的判决想不通:他觉得儿子已是成年人了,应该出去自立门户了,但法院却不支持他。今年6月26日,他向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民行科提出申诉。

    民行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已成年子女未婚有房,父母是否有权叫其迁让。按照物权法精神,作为产权人的老李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其他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且子女已成年,虽未婚,但已能自立,又有房,父母已无抚养的义务,父母拒绝子女继续留住在自己的房内似合情理。但是从本案实际看,老李长期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尽管婚姻情况发生变化,但其与小儿子共同生活的状态始终未变,事实上同属于一个家庭的成员,根据婚姻法关于“家庭成员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对于家庭成员,应保证其享有居住使用权。

    望着年事已高、步履蹒跚的老李夫妇,民行检察官亦愁上心头,在对本案依法作出息诉处理后于日前陪同老两口回到家里,叫来老李的所有子女,请来社区工作的同志,为老李开起了家庭会议,检察官语重心长地劝告老李的子女们,尊老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要关心照顾好老人的生活,尊重老人的意愿,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让老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李的子女们听罢惭愧地表示,今后要好好孝敬老人,不管有多大困难,都要照顾好老人的生活,不再让老人为子女操心和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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