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9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出租车司机乐中驾车行至机场一路口时,踩下刹车等候绿灯。王平走到该车所在机动车道上拉开右前车门,进入车内。当王平准备关闭车门时,交通信号灯开始转换,放行车辆。在出租车右侧稍前停的一辆货车起步行驶,王平来不及将手收回,货车与出租车车门发生碰撞,王平右手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为王平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及“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认定王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平起诉乐中、出租车公司、车辆保险人人保公司以及货车驾驶员盛生等,要求赔偿。
新市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平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能力,但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为之,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乐中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待转换绿灯放行,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对王平忽然拉开车门的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当出租车车门与货车发生碰撞时,乐中驾驶的出租车仍处于静止状态。因此,乐中与王平之间不存在交通事故,乐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乐中不承担责任,故出租车公司及人保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王平自行承担80%的责任,盛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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