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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请尊重逝者的安息权
作者:晓瑕    来源:江苏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04日   

为表孝心争骨灰,法官调解——
请尊重逝者的安息权

    为表达对母亲的一片孝心,生子、继子争抢骨灰盒,主张享有埋葬、管理、祭奠的权利。日前,常州武进区法院法官悉心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骨灰盒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

    宜兴人杜雨年轻时,丈夫去世了,扔下了她和两个儿子。后经人介绍,杜雨再嫁陈大山,并随陈来武进生活。1986年,杜雨因病去世,继子陈国按照当地风俗操办了丧事,将杜雨安葬在武进,并承担了全部的丧葬费用。杜雨的亲生儿子吴贵特地写了一封感谢信给陈国。事后,吴贵一心想将母亲的骨灰盒取回宜兴与父亲安葬在一起,多次找陈国商量。陈国同意三年后让吴贵将杜雨的骨灰盒取回宜兴安葬。

    三年后,吴贵前往陈国处欲取回骨灰盒。陈国的父亲陈大山提出,希望等到自己死后再来取杜雨的骨灰盒。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且在母亲生前尽心尽力照顾,夫妻情谊深厚,吴贵同意了他的请求。2007年8月2日,陈大山去世,陈国为父亲举办了隆重的丧事,并且将其骨灰和杜雨的存放在一起。见陈国一直没有提骨灰盒迁葬的问题,吴贵开始担心他是不是反悔了。2008年元旦过后,在没有征求陈国的意见的情况下,吴贵擅自前往武进偷偷将母亲的骨灰盒取回宜兴,并举行隆重的仪式将父母合葬。知情后,陈国前往武进法院起诉,要求吴贵归还骨灰盒,恢复原样并举行安葬仪式,同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5万元,承担各种损失费3万元。

    针对这一特殊案件,武进法院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鉴于该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是亡者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应平等、不分先后地享有埋葬、管理、祭奠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双方应尊重死者的安息权,维持现有安葬状态,不宜再变更骨灰安葬地点。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维持骨灰盒现有的安葬状态,由被告吴贵一次性补偿原告陈国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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