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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的残疾赔偿金行使代位权
作者:佚名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01日   

    问:三年前,王某向我借款10万元,一直未还。去年,王某不幸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李某撞成残疾。我找到王某,要求其尽快索取残疾赔款向我清偿借款,王某表示同意,但却迟迟不起诉。请问,我能否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起诉李某?

  答: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王某的专属权,你不得对王某的残疾赔款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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