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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八年前眼睛受伤现失明仍可追责
作者:吉启雷    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28日   

    接听时间:26日10:30—11: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于先生:八年前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右眼受伤,治疗后不久就出院了,双方协商处理了。可我的右眼在去年底突然失明,我想肯定是与那次交通事故有很大关系,我想再追究肇事车辆责任,是否已过时效?

  饶律师: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造成重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时候,即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侵害的程度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你的右眼失明若经确诊是由那起交通事故引起,应当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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