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钢材市场价格看涨,供货商心生悔意而拒不供货。日前,张家港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面对日益高起的钢材价格,供货商三中公司有苦难言。
2006年1月,金汇公司与三中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三中公司提供沙钢生产的热轧卷板400吨,价格为2900元/吨。合同签订后,金汇公司陆续支付了货款105万元,三中公司则陆续供给250余吨卷板。2007年2月1日,三中公司函告金汇公司表示,因2月沙钢有出口计划,影响公司供货,只能按合同的60%交货。由于三中公司违约,金汇公司以现行市场价购买了沙钢产卷板,每吨多支付了1280元,合计损失13万余元,为此,金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审理中,金汇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购销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在原告付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单方退款、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原告作为相对方,可以选择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选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沙钢生产的热轧卷板103.839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