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头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与一家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竟采用私自刻制的公司印章在随后的工程质量验收中、竣工资料上加盖,结果触法而受到刑事处罚。
2003年6月10日,赵某挂靠高淳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一家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本市某街道的7幢住宅楼工程。工程开工后,赵某又承建了该公司的另外38幢住宅楼工程,对于这38幢住宅楼工程,当时双方未签订合同。在承建上述工程期间,赵某于2003年8月在南京夫子庙附近私刻了1枚挂靠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向南京这家公司结领工程预付款。2004年3月11日,赵某用这枚私刻的公司财务专用印章,与一家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并在收到供应材料后,在开具的二联收据上继续加盖这枚私刻的公司财务专用印章,作为供货方结领货款的凭据。2005年5月的一天,赵某又在南京夫子庙附近私刻了1枚公司印章和1枚公司某项目经理部2枚印章,用于在工程质量验收、竣工资料上加盖。
经公安部门检验,由赵某开出的结领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验收、竣工资料上加盖的印章,与挂靠公司提供的印文样本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2007年5月31日,赵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此案经高淳检方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赵某被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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