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富威崔桥分公司受南京富威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加工生产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东洋唯佳”牌强化复合地板。2006年10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执法人员对富威崔桥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东洋唯佳”牌强化复合地板涉嫌存在质量问题,遂依法对强化复合地板成品1800包进行抽样送检。经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表面耐磨为2000转)。3月28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年4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与《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相抵触,即使富威崔桥分公司采用了GB/T18102-2000标准组织生产,但该标准仅仅是推荐性标准,即使原告的产品未达到该推荐性标准,也并不能据此认定原告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更谈不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GB/T18102-2000虽然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而根据富威崔桥分公司负责人的陈述,富威崔桥分公司采用的生产标准就是GB/T18102-2000、GB/18580-2001,对照该标准,原告生产的强化复合地板显然不合格。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告的行为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但该法对企业如何适用推荐性标准却未有明确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该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标准化法》的规定并不抵触。本案中,富威崔桥分公司的负责人明确表示企业采用的标准是GB/T18102-2000、GB/18580-2001,该标准一经采用,富威崔桥分公司即应严格执行。现经检验,富威崔桥分公司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被告据此认定原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