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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小老板打保安耳光算不算妨害公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14日   

  同行之间为抢生意闹出纠纷,汽车修理铺的小老板马某一时冲动打了前来处置的保安一嘴巴,却为此惹来一身麻烦。本报就此事进行过报道后,日前,记者获悉,马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马某的家人不能接受,并准备诉诸法律讨个说法。


  据介绍,2006年8月16日晚,京福高速徐州东服务中心将一故障货车拖至出口附近马某的修车店修理。就在修理店工人拆卸汽车时,另一修理厂开过来一辆拖车要将故障车强行拖走被拒绝。期间,马某修理店工人金某与对方工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打了对方一拳,对方随即离开。当晚12时许,一辆警车及对方修理厂车辆到马某店前,车上下来一名民警、三名保安,在对方修理厂工人指认下,三名保安表示要将金某带走,金某与三名保安及民警发生激烈身体接触,店内饮水机被摔烂,机油弄洒一地,一片狼藉。此时正在汽配城购买配件的马某,接到妻子电话后,拨打“110”报警,并通知村治保主任,自己也随即赶回店内,看到店铺物品损坏,一时冲动的马某出手打了三名保安各一耳光,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此时村治保主任及大庙派出所指导员闻讯赶来,派出所民警打“120”将金某送到附近医院救治。马某的家人告诉记者,次日上午,马某来到徐州市公安局信访办反映前晚情况后,当天下午,大庙派出所将马某以及另外一名工人抓走,并刑事拘留35天,随后,金某也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马某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报请徐州市彭楼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因不符合逮捕条件,彭楼区检察院未予批捕,警方对马某先取保候审,后又以马某不构成犯罪为由,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2007年1月,警方又将马某报请劳动教养,在有关部门举行聆询后,却一直未有处理结论。期间,警方将金某提请鼓楼区检察院公诉。据马某的家人透露,庭审中,检察院公诉人多次向法庭举证声称可以证明金某和马某构成犯罪。“既然已经被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且刑事撤案,为什么在金某的案件当中还要被指控有构成犯罪的证据。”马某的家人提出质疑。据悉,法院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10日,警方在未对马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对马某执行逮捕。

  采访中,马某的家人认为警方有故意报复之嫌,马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检方对其批准逮捕不当,准备诉诸法律途径。

  日前,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马某一案在审理时没有违反程序,公安机关第一次将案件移交检方时,检方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嫌疑人进行劳动教养,期间,由于共同犯罪人金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证据确凿,公安机关重新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批捕请求。

  中国法学会会员、徐州资深刑辩律师刘茂通:马某与金某不是共同犯罪,金某被判有罪不能推出马某也有罪的结论。马某出于气愤打人的行为其主观上是因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的气愤,其主观故意与金某之间没有任何联络,故意内容也不相同,客观行为上更无联系、配合。更重要的是缺乏妨害公务的故意。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不法侵害对侵害人能否按“妨害公务”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治安联防队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侵害人构成哪种罪,就按哪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派出所保安在工作性质上同治安联防队员一样,也应适用此解释规定。派出所保安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侵犯对象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摘自: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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