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余某在私企工厂工作时,驾驶机动车与另一名有过节儿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争执,余某率先打开车门将对方揪出驾驶室,并对对方进行殴打,在推搡的过程中余某被路过的另一辆机动车撞伤。请问,余某是在工作期间因打架斗殴造成交通事故,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 叶逸然
叶逸然读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五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要认定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应当考虑下列四个要素:在工作时间或是工作时间前后、要在工作场所内,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机动车事故。而你所说的余某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但他受伤的原因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在与有过节儿的机动车主相遇时,他还先动手侵犯他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而余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