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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摩托狂奔 三人沦为车下亡魂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事故回放:
 
    2006年9月26日10时许,王某驾驶着车号为苏NNFXXX的二轮摩托车,搭载着两名同伴柏某、彭某沿着苏121线一路飞驰。夜晚道路车流较为稀少,王某放松了警惕,猛加油门,车速快得惊人。当车子行驶至225KM+330M处,王某万万没有想到,一辆正在修理的大型拖拉机停在他们的前方。天黑车快,悲剧就此发生:摩托车一头栽在拖拉机后尾,王某等三人当场毙命。事故后,拖拉机车主杨某弃车逃逸。
 
    警方评判:
 
    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对前方路面疏于观察,其过错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此外杨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且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在道路边停车排除故障时,未按照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由上两方面警方判定:王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杨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因此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柏某、彭某无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警方提示:
 
    摩托车作为我们出行主要代步工具,在方便出行的同时,存在驾驶员安全意识差,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不带头盔、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同时,又因其机动性较强,交通违法难予纠处,频频引发交通事故。

    广大摩托车驾驶员驾车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尤其夜间驾车请务必减慢车速,谨慎观察路面,小心行驶,集中精力,勿超速行车,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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