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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假报废”车辆肇事谁来担责?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警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11日   

    车辆已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却在之后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实际驾驶人也并非车主,到底谁应为此次事故担责?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这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判决车主周某与实际驾驶人王某对这起案件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1月24日,王某驾驶超载的粤YA5269号大货车,在佛山市三水区附近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倒并碾过受害人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王某立即摘掉肇事车辆车牌逃逸。王某已被判刑并被起诉索赔,但他主张真正的车主另有其人,车主也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肇事的粤YA5269号大货车的登记车主是周某。2000年左右,肇事司机王某向周某购买此车,但双方未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实际支配人是王某。周某还强调,他已于2004年12月31日将该货车申请报废,佛山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也在同日接收了该车,因此,该车已不是他的合法财产,也不在他掌控范围内,他与该交通事故案件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进一步查明,肇事车辆“报废”时,是王某用另一辆车挂了粤YA5269牌照,并伪造发动机号、车架号交去报废,真正的粤YA5269号车则被其留下自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肇事车辆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卖车后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事故发生前夕办理报废的过程中也没有尽到所有人对车辆的监督管理义务,对该车继续营运中造成事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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