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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犯罪嫌疑人许某、余某伙同陈某、黄某经事先预谋,在某菜场附近骗钱。许某先以找神医看病为由,找被害人胡某搭话。当胡某讲不认识神医时,余某随后上前称认识神医,可以带去找神医,但神医要有一位老人陪同才肯帮人看病,由此将胡某骗去一同找神医,并在路上套取了胡某的家庭情况,黄某跟随后面偷听到讲话内容后,便绕到前面等候胡某。经余某的介绍,冒充神医的黄某在骗取胡某的信任后,即称胡某家中有灾难,拿钱来可帮其念经消灾,自己只收取12元看病钱。胡某拿来2250元人民币交给黄某,黄某趁胡某不注意,将红布包调包,并让胡某三天后才能打开。之后,四人乘坐面包车离开现场。
[评析>本案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许某等人用诈术骗取胡某现金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许某等人利用诈术手段秘密窃取胡某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之所以存在分歧,关键在于诈术窃取如何定性的问题,实际上也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定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正确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应把握最本质的法律区分标准。从二者的含义可知,盗窃罪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主观上具有不让人知晓的故意;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是不让人知晓的行为,即具有秘密性;获取财物行为的秘密性,主要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使用了诈术;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有处分财物的意思;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有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因此,区别盗窃与诈骗最本质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采用骗术获取财物,还是采用盗窃手段获取财物。
从两罪的概念可知,区分两罪的关键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骗(诈术)方法(手段),而在于行为人使用了欺骗(诈术)方法(手段)后,有无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欺骗(诈术)方法(手段)驱使了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人的,成立诈骗罪。相反,如果欺骗(诈术)方法(手段)没有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成立盗窃罪。本案中,许某等人利用调包计,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着胡某的面秘密盗取其现金,而不是许某等人使用欺骗(诈术)方法(手段)驱使胡某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给许某等人。因此,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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