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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在建工程转让后是否影响原购房合同效力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案情:2000年10月,原告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协议规定:由原告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四层C、F-8、10块,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共计9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期支付50万元购房款,而甲公司因资金不足,其开发的大厦几度停工,未能向原告交房。2004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大厦上原有购房客户由甲公司负责协商、办理退房,退房费由甲公司负担。同年12月,经批准,某大厦的项目建设单位调整为乙公司。事后,原告拒绝接受甲公司退还的房款及利息,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乙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
 
    评析:由于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开发过程中经常出现“烂尾楼”现象,势必有新的开发商进入后才能完成建设项目。新的开发商接手后,为了保证有利有赚,往往无视前面已存在的购房合同,重新对外预售房屋,常常导致“一女二嫁”局面的出现。
 
    本案中,原告认为新的开发商接受资产转让,就必须承认原来的商品房合同;被告则认为,原告的合同因“烂尾楼”而无法实现,钱也无法退还,如果人人都要履行原来合同,那资产转让就无法操作,这样势必损害到广大原购房人利益,原告的要求脱离实际且不公平。从双方的观点来看,原告从法律角度主张权利,被告从情理方面阐述理由,似乎都有各自的道理。按照资产运作预期,乙公司携资进行后续开发,利用房价上涨的现实寻求利润空间,帮助甲公司摆脱困境,从而保证原购房人的基本利益,既是目前形势下三方共赢的理想方案,也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有赖于各方的协商与诚意,但乙公司在转让前应当充分评估市场风险,并在三方协商一致后再行接收转让,即可避免纠纷的产生,但乙公司并未做好前期工作,已成为大厦开发人,理应承担该项目的权利义务。被告的抗辩理由仅涉及道德范畴,缺乏法律依据,而原告的主张虽然得理不让人,但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后面一份商品房合同,依据合同先后原则,只能选择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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