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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老年人徐某在马路上骑自行车,行至某酒店旁边时,恰好该酒店因庆典燃放鞭炮,由于该老人年事已高,并且对鞭炮毫无心理准备,受到惊吓,紧张慌乱中自行车倒向路中央,被路过的一辆摩托车撞伤。徐某是否能够请求某酒店负赔偿责任?本案看似简单,然而,某酒店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却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和理论中对于普通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侵害行为的存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害结果的存在以及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酒店的行为毫无疑问符合构成要件的前三个,然而是否符合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则不无疑问。以下从因果关系的方面对本案作简要分析。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在理论界有多种关系,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通说均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要求,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需要依一般观念,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有因果关系。分而述之,“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构成,它们是确认因果关系的两个阶段。
就“条件关系”来说,它采用“若无,则不”的认定检验方式,因而又叫必要条件规则,即“无此行为则必不生此种损害”。就本案来说,若无酒店燃放鞭炮的事实则必不产生骑车人徐某倒地受伤的损害事实,因此很容易认定,酒店符合“条件关系”。“相当性”则旨在合理界定条件的范围,从而不至于使行为人遭受过于苛刻的行为限制。它可以表述为“有此行为则通常足以产生此种损害”,简言之,即行为人在为某一行为时,依照一般人的观念或者与其特殊地位或者职业要求相符合的观念,是否能够或者应当能够遇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就本案而言,酒店在燃放鞭炮时是否能够遇见到使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值得商榷的。一般而言,普通大众对于燃放鞭炮仅能遇见到其擦痕产生的噪音与大气污染以及火灾隐患,是否能够遇见到有人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则很难确定,并且对于酒店来说,作为酒店的经营者也不具有对这方面的特殊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酒店符合“相当因果关系”的“条件关系”还是否符合“相当性”是值得商榷的,法官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要做相当的斟酌,才能使结果既符合法律,又不违反普通大众关于公平与合理的观念。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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