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户裴某在柜员机取款时,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偷走,由于未带身份证也报不出号码,银行拒绝为其办理挂失。几经周折,银行终于为其办理挂失时,犯罪分子已将卡内5万元偷走,裴某遂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2005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裴某来到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横塘支行的柜员机上取款,由于把卡插反了,正当她操作柜员机时,后面的人不耐烦地催她快点取钱。此时,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说:“我来帮你弄吧,密码你自己输。”那男子便帮她把卡插了进去,等取了钱,不知怎么的,卡竟然退不出来了。那男子又说:“你的卡被吞了,赶快叫银行工作人员来取。”裴某慌忙跑到银行营业大厅去叫人,银行的工作人员先陪她到外面柜员机上去看,没见有卡,而刚才那帮人都不见了。然后,他们又到里面把柜员机打开,也没有发现卡。裴某隐隐觉得不对了,赶紧申请挂失。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可是裴某不但没带身份证,也记不起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银行表示单凭姓名无法办理挂失。裴某想起自己还有一张农行的借记卡,连忙拿出来要求根据该卡查询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再办挂失,过后再补交身份证,可银行称这样做是不符合银行操作规程。交涉再三银行态度坚决,无奈之下,裴某拨110报警。9点51分,警察来了,经过协调,银行作为配合警方工作,通过裴某另一张银行卡查到了身份资料,进而为失窃的银行卡办理了挂失手续。而此时,为时已晚,裴某卡中的5万元钱已被犯罪分子支走。
裴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在侦破方面至今没有进展。裴某在委托律师与农行协商无果,在该事件发生一年后,具状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要求判令农行赔偿其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自动柜员机上操作取款时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而是当着他人的面输密码,并由他人代为按键操作,导致其金穗借记卡被窃和密码泄露,最终使他人冒领原告存款得逞,原告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原告金穗借记卡被窃和密码泄露与被告无关。
本案中,原告虽请求办理挂失,但其在不能提供卡号,也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甚至连身份证号码也不能提供,以致银行工作人员无法确定原告的身份,无法确定其是否与金穗借记卡权利人本人身份一致。虽然原告提供了另一张农业银行金穗卡,但金穗卡的功能仅具有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银行网点提供的查询服务也仅是提供查询余额、交易明细的服务,并无提供可通过金穗卡查询开卡人本人身份信息服务的约定,因为银行在无法确定持卡人与银行卡开卡存款人本人身份是否一致的情况,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故银行未向原告提供银行卡开卡人身份证号码本身并不存在过错。虽然此后银行工作人员事实上也通过原告提供的另一张农业银行金穗卡查询了原告的身份证号码,并据此查询了失窃金穗借记卡的卡号并办理了挂失事宜,但其是在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司法介入的情况下,为协助民警办案的需要而作出,并不能据此推断此前银行拒绝办理就存在过错。本案被告工作人员在办理原告挂失申请中并不存在过错,造成原告存款损失系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及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原告要求被告对其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裴某的诉讼请求。
资料来源于网络
--------------------------------------------------------------------------------
|